发布时间:2024-09-26 09:08:13 阅读:3289
鲁工信电子〔2024〕207号
各市(不含青岛)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详见工信部网站),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10月18日前将初审情况、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通过EMS寄送至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产业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市工信局应指导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各市工信和发改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日常监管。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进行联合核查,并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过程中若出现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联系方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产业处
联系人:林华健
电 话:0531-51782661
(二)省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联系人:李开响
电 话:0531-51783139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